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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知多少:股東權利有哪些?

最近,鄰居馮大爺拿出一部分閑置資金,去證券公司開了戶,買了幾萬元的股票,正式成為一名股民。每天看著自己的股票漲漲跌跌,馮大爺心里犯起了嘀咕,聽說投服中心向投資者提供答疑解惑,便跑來咨詢。

股民馮大爺:“老師,我買了股票,成為股東啦,上市公司是不是有一部分是我的了?那我有啥權利嗎?”

小鐘老師:“有呀,作為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有很多權利。既有知情權、建議權、表決權、利潤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撤銷訴訟權、董監高侵權行為訴訟權等沒有持股比例限制的權利;還有提案權、訴訟請求及股東代位訴訟權、臨時股東大會及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召集及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權等有持股比例限制的權利……”

馮大爺:“太復雜了!什么有持股比例,沒有持股比例,我都聽糊涂了。能簡單點嗎?”

小鐘老師:“簡單來說,享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東權利的前提是要持有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有的股東權利沒有持股數量限制,每個股東都能享有;有的股東權利需要持有的股票數量占上市公司總股數一定比例才能行使,或者自己持股數量不夠,幾個人加起來持股夠了也能一起行使。”

馮大爺:“這個我懂啦。那我自己就能享有的權利都有哪些?”

小鐘老師:“有些是關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如知情權、建議權、表決權等;有些是關于財產的,像利潤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還有些是小股東就能發起的訴訟,如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撤銷訴訟權、董、監、高侵權行為訴訟權等。因為有了這些權利,股東就能獲得自己的分紅收入,參與上市公司的治理;權利受到上市公司侵害了還能打官司維權。”

馮大爺:“哦,我大致知道啦,就是有些權利還不是特別明白……還有另外一些有門檻的權利聽起來挺高大上,都是怎么回事?”

小鐘老師:“每個權利包含的內容都有很多,不是簡單一兩句話就能講明白的,現在不明白沒關系,我們還會開專欄詳細解讀,您可以留心關注我們的報紙專欄,遇到問題也可以來問我。簡單點的權利,如知情權,是您作為股東有知道所投資的上市公司情況的權利;表決權就是通過現場或網絡參加股東大會投票的權利;建議權是您有權向上市公司提出建議。

至于其他的有行使門檻的權利,主要涉及一些深層次的公司治理問題,如股東大會提案、召集、主持啦,股東代位訴訟啦,這些普通小散戶發起的比較少,但可以在對公司有一定了解的基礎上,積極參與他人發起的權利活動。如投服中心就有一些征集股東權利,凝聚中小股東的力量,共同行使有門檻的權利。”

馮大爺:“總之,我們股東是有很多權利的,有的要買了股票就能行使,有的需要買到一定數量才能行使,我們不光享有一些收益,也可以通過這些權利向上市公司表達自己的看法、建議,甚至還能起訴損害我利益的一些人。”

小鐘老師:“沒錯!我們這里還有位孟博士,提供更專業的解讀,您有興趣可以關注下!”

馮大爺:“還有更專業的哪!我聽聽,跟股友聊天也能裝裝專家呢!”

孟博士解讀:

下面讓我們了解下股東權利相關的部分法條。

一、無持股比例限制的股東權利:

知情權(查閱權、質詢權)

《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了投資者有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了投資者有權對董監高提出質詢。

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了投資者每持一股份就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利潤分配權(資產收益權、分紅權)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了公司應按照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待分配利潤,但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剩余財產分配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訴訟權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合規地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違規決議。

董、監、高侵權行為直接訴訟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對違規的董監高提起訴訟。?

二、有持股比例限制的權利:

訴訟請求權、股東代位訴訟權(需持股1%、180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監高的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了滿足條件的投資者可以就董監高的上述有關行為享有訴求請求權和股東代位訴訟權。

提案權(需持股3%)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滿足條件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需持股10%)

《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滿足條件的股東有權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滿足條件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集及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權(需持股10%、90日)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在董事會或監事會不召集或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滿足條件的股東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來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